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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2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的修订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20年,教育部印发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要求全市各区需全部完成ζ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η的任务目标。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是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保障相关标准与国家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要求的一致性,加快推进我市各区完成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η创建工作,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对我市现行的《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Ö2016)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

  二、《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幼儿园。

  三、《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的主要内容

  答:《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共19条,分别从幼儿园选址、园舍建筑、办学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新设立的幼儿园做出规定。

  四、《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的修订内容

  答:一是调整了幼儿园园舍相关标准。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Ö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文件要求,对Û生均建筑面积Ü、Û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Ü、Û班级活动室使用面积Ü等园舍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是补充了园舍选址、面积和教师配备等标准。规定了规划新建、自建、扩建及改建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选址不得毗邻小区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洞口或小区化粪池。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38号)文件要求,新增了Û幼儿活动用房(含班级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生均建筑面积Ü的标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文件要求,补充了幼儿园专任教师与在园儿童的配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要求除办学场地建筑主体符合相关安全检测标准外,增加了对校园内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三是将幼儿中心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为保障我市幼儿中心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创建Û国家普及普惠区创建工作Ü,将幼儿中心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不再另设标准。

  四是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相关表述。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了对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相关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相关条款,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调整了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要求。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JGJ39-2016)的要求,更新了幼儿园防护栏杆高度要求和计算高度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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